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大會根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做出改動:(一)刪除第四十三條。(改動前原第四十三條全文:開設養老院,理應合乎下述標準:(一)有自身的名字、居所和規章;(二)有與服務項目內容和經營規模相一致的資產;(三)有合乎有關資質標準的管理者、技術專業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項目工作人員;(四)有基礎的日常生活用地、設施和活動場所;(五)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標準。)(二)將第四十四條改成第四十三條,改動為:“開設服務性養老院,理應依法處理相對的備案。“開設營業性養老院,理應在銷售市場監管單位申請辦理備案。“養老院備案后就可以進行服務項目主題活動,并向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辦理備案。”(改動前原第四十四條全文:開設服務性養老院理應向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經批準的,依法處理相對的備案。開設營業性養老院理應在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申請辦理備案后,向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承擔養老院的具體指導、監管和管理方法,別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養老院執行監管。)(三)提升一條,做為第四十四條:“地區各個市人民政府提升對主管機關養老院管理方面的領導干部,創建養老院綜合性管控規章制度。“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承擔養老院的具體指導、監管和管理方法,別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養老院執行監管。”(四)提升一條,做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依規執行監督管理崗位職責,能夠采用下述對策:“(一)向養老院和本人掌握狀況;“(二)進到因涉嫌違反規定的養老院開展當場查驗;“(三)查看或是拷貝相關合同書、單據、帳本以及他相關材料;“(四)發覺養老院存有很有可能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安全隱患的,勒令時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勒令停產整頓。“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調研養老院因涉嫌違反規定的個人行為,理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別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